07年9月份我们结婚,之后父母都去外地打工,老人预先在家中留下钱款,08年8月父母欲购置一房,因父母不在本地,我代交的房款并在收据上交款人写我的名字。08年9月父母返回,并于11月和我一起把收据交款人变更为父母。09年8月份女方起诉桃城区法院离婚,并要求查封正在建设之中房。法院定于11月17日开庭,并以前期我是交款人为由,便封了还没有签合同的房子,我们不解为什么是老人的交款人还要查封,当即审请复议,法院一直以复议不是一个人说了算不给答复。开庭当天,我们赶到法院,主审判长告诉我太忙了,把你的案子给忘了。还说我们的复议没有出来无法开庭,院长出差也不在,再回家等几天吧。09年12月20日房产公司通知认领小房,并同时交清全部房款。09年12月31日家人得知房子开始给钥匙并签合同了。我们去房产开发商那里,得到的消息却是桃城区法院给他们电话通知不能给我家签合同。我一直想不明白。为什么法院下的传票上是封我名下的房子,法院的行为如此让人费解,做为一个衡水桃城区法院有权干涉房地产商不给我们签合同吗?本来一个离婚的案子,我对离婚也很坚决,法院真的很难开庭审判吗?他们的作为又要暗示给我们什么?在这里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法院的行为是正常的法律程序吗,我该怎么办?
法院不应查封未签合同的房屋,法院只能查封在你名下的房屋,该房屋尚未签订合同,也不在你的名下,即使是你交的部分款项,法院也不应查封。
2010-01-02 08:50:55
1.法院的办案程序是违法的,你们于11月已经把收据交款人变更为你父母的名字,你父母就已经是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法院无权干涉你们家人和开发商签订合同,侵犯了你父母的物权。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你们有权要求法院停止侵权行为。 2.法院的办案程序是违法的,如果错误的对本案进行判决,你们可以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进行上诉。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010-01-02 10:2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