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他人(他一次租了10年为2001年9月到2011年9月)手租了一间门面为2008年9月16号到2011年9月16号房租一次付清。合同上致明不得转让(当时没说也没细看后来才发现的)。生意不好想转租,能转租吗?不得转让能不能理解为承租期满后不得转让,他能转让(他也是租别人的,生意不好加了房费才租给我的)而不让我转让是不是有失合同公平性.
您好: 您是次承租人,签订的合同也是和次承租人订立的。如果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的合同时可以转让的话。您可以取得承租人的法律地位。是应当可以转让的。
2010-01-02 22:28:38
如果合同上约定不可以转租,你是不能转租的,否则属于违约行为。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 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010-01-03 14: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