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方政府因建设开发区,须向老百姓征收土地及房屋,遂派人前往百姓家商谈拆迁补偿协议,并催促百姓在签定协议后一天内搬空家具,在拆迁方(政府)还未在协议上签字的情况下,迅速将协议房屋拆除.后来几天后,拆迁人(政府)又找到被拆迁人,告知当初签定的相关补偿内容未能通过审核,要求在降低补偿条件的情况下重新签定拆迁协议! 请问:被拆迁人可否拆迁人(政府)按照之前的协议履行职责!如果通过法律程序,拆迁人能否胜诉!!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若存在大量的此种情况,政府委托的人可视为“表见代理”,虽然政府未予在拆迁协议上盖章,但最终百姓已拆迁这个事实是存在的,当时的约定只能靠大家共同来证明,政府不会为此与百姓讲“文字游戏”的吧。
2010-01-02 16:37:12
您好这位朋友: 你所提出的问题,在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口头协议,协议达成后并拆迁了相关房屋。房屋拆迁后拆迁人反悔。如果拆迁人不承认前期达成的协议,本律师建议您去到公安机关报案。以侵犯财产罪为由。用刑事诉讼办法解决尤为妥当。
2010-01-02 22:08:16
1.政府和被拆迁人原来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被拆迁人也是在认可上述补偿标准的情况下,才同意政府进行拆迁的。双方在民事合同方面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应该严格按照这份协议来履行,现在政府要求在降低补偿条件的情况下重新签定拆迁协议,这种行为属于政府单方变更合同,违约行为, 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政府)按照之前的协议履行职责,这是被拆迁人的法定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获得胜诉。 2.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由于政府没有和被拆迁人协商一致,是无权单方要求变更合同的。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故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政府继续履行之前双方签订的协议。
2010-01-03 11:2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