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诈骗被判七年,因怀孕被暂予监外执行,时间是2009年12月28日至2010年12月27日,执行书已送达。现已生效。但法官说,生产后可能还要收监,请问:1。法官所说生产后收监,是指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限内收监?还是指生产后就收监?2。请问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内可否去外地?3。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内可否有减刑?
1.法官所说生产后收监,是指暂予监外执行一年以后再收监,不是指产后立即收监,因为妇女产后是有产假的,是需要休养和调理的,一年后才收监,这样才符合监外执行的本质,就是为了照顾特殊情况的病人的。 2.监外执行期限内,只要是为了治病或者休养身体,经公安部门审批,是可以去外地的,只要定期向监管部门汇报就可以了。 3.监外执行期也是刑罚的执行期,只不过是特殊的执行方式罢了,符合减刑条件的,也可以依法减刑,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2010-01-03 13:27:52
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内可去外地,但需要经公安部门审批; 可有减刑 电话:13031008678 E-mail: jiangtaozhao@sina.com 个人网址:http://www.beijingdalvshi.cn 北京赵江涛律师
2010-01-04 09: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