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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者 : fa112742 - 湖南     时间 : 2010-01-04 18:54:11    状态 : 已解决



你好.我是一名零八年退伍的士兵..本应该零九年年底就应该安置工作..可是,民政部门安排的单位..拒绝接收我们退伍士兵..说从零六开始下发了不让退伍士兵来单位的通知..由于,所安置的单位属于省直属单位..地方民政部门无法管理..我到现在还没有正式工作..! 我想咨询一下..民政部门安置的单位拒绝接收退伍士兵的..是不是.违反了和中央军委颁布的的相关规定.?

  最佳答案

魏国鹏律师   [北京]    13121048109

民政部门安置的单位拒绝接收退伍士兵属于违法行为,安置单位接受你们退伍士兵是其法定的义务,你们为了国家做出了重要贡献,相关部门理应依法接纳你们,其不接收你们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八条规定: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规定: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安置单位依法为退伍士兵安排工作。

2010-01-03 20:34:18

  另外 1 位律师回答

李宪刚   [河北]    13393211062

石家庄维权律师回复:安置单位接受你们退伍士兵是其法定的义务,你可以主张你的权益,向法院起诉

2010-01-04 09: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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