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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咨询者 : sangsang - 北京     时间 : 2010-01-04 09:30:50    状态 : 已解决



因诈骗被判七年,因怀孕被暂予监外执行,时间是2009年12月28日至2010年12月27日,执行书已送达。现已生效。但法官说,生产后可能还要收监,请问:1。法官所说可能生产后收监,为什么是“可能”呢?2。现已正常生产,是否要向法官报告?3。需要提供生育证明吗?没有去所在街道领过生育证明的怎么办?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李宪刚   [河北]    13393211062

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回复:暂予监外执行是对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暂时不采取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式。当条件消失后,应该收监。,告诉基层组织或公安即可。一般婴儿出生后一年内也可以监外执行

2010-01-04 09:40:28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1.因为监外执行的时间已经确定下来了,是“2009年12月28日至2010年12月27日”,这是不能改变的了,法官说产后要收监,这是习惯性说法,是指监外执行期满后收监,不可能产后立即收监的,在现实中也没有这样办理的,不符合照顾有特殊情况的产妇的,之所以要规定产假是2009年12月28日至2010年12月27日这一段时间,就是已经考虑到了产妇生产后有调养和休息的必要,还需要哺乳孩子等需要,这些是在监狱内无法完成的,所以,收监时间肯定是2010年12月27日以后。 2.现在已经正常生产,不需向法官报告,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在这个时间必须向法官报告,只要在监外执行期满提前报告就可以了。 3.没有去所在街道领过生育证明,只要有医院的出生证明就可以了,这样就能证明生育的事实了,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

2010-01-04 11:16:14

白琳   [北京]    18701307836

也就是说到期后也就是2010年12月27日,还要收监继续执行刑罚。

2010-01-05 20: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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