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我父亲赠予我首付买房,他也去向他亲戚借钱一万,他亲戚把一万元钱汇到我账户上,离婚时,他答辩状说那一万是给我做共同生活费的,所以法院也判是生活费共同使用完了。现在他亲戚要我还一万,实际上他借的是一万,但离婚时他提供给法院的借条是二万,上面只有他的签名,没有我的签名,还有的证据就是银行的汇款单复印件,难道他借的这个债务和我有关吗?他亲戚要我还一万,不然就起诉我。
你好!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011-11-07 11:5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