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前一个月离婚了。之前小孩的父亲因为承包工程欠别人钢模版10万元还不上,而出走。八个月后回来和 我离婚了。之前我对他欠钱这事不知,而且他的钱也并未用于家庭开支,并且离婚协议书上他承认债务由他一人承担,我是公务员,还有一个3岁的孩子要养。要债人多次要求冻结我得工资,说是婚姻维系期间的债务。我感到很冤枉,因为我未花他一分钱,至于钱去哪里我也不知道。请问我是否有义务还钱?我能否也通过法律途径摆脱与这件事的关系?我该怎样做呢?望给予答复。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是夫妻共同债务你才有义务偿还,所谓共同债务是指为了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你之前对于你丈夫欠的这笔钱一无所知,不属于共同债务,你没有义务偿还。如果法院不查清事实,直接冻结你的工资,则属于违反行为,侵犯了你的财产权利。 你们的离婚协议书如果经过了婚姻登记处的公证,就是生效的,可以对抗所有债权人的要求,你不需偿还这笔债务。 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010-01-04 11:4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