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本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该公司从本公司采购一批货物,当时我们签订合同时,他给我盖了他们公司的公章(后来得知,此公章是他自己伪造的),该合同履行完毕后,他又从本公司采购了一批货物,由于经过一次合作彼此比较信任,就没有再签合同,但是之后他们一直没有付款,情急之下,本公司就用他原来给我签的那个合同PS了一份合同,现在我们用这份PS的合同和他们走法律程序,能够胜诉吗?另外除了这份合同之外,我还有他们收货人签字的收货单,欠条。 他们伪造公章在先,但是现在他们揪住我们造假合同这一点不放,怎么办?
1.本案属于在履行买卖合同中产生的经济纠纷问题,没有侵犯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不属于刑事案件,而是民事纠纷。 2.对方第二次从你公司采购了一批货物,应该依法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但是其拒绝履行属于违约行为,你们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拖欠的货款,律师建议不要用你们PS的合同,因为依据你们手里的他们收货人签字的收货单,欠条这些这些证据就足以打赢官司了,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他们无权揪住你们PS的这份合同不放,因为这份合同的公章是他们伪造的,你们只是复制了一份,怎么能说是你们造假呢。这一点不要担心。
2010-01-04 21:35:53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法庭上的证据应是反映事实的,即使那份合同有问题,也已履行完毕,不能作为后一销售行为的依据,经PS的合同通过庭审质证是不会被法庭采信的,你方应以收货人签字的收货单,欠条等作为证据主张货款。这份证据提交了不被法庭采信就可以了,否则法庭还组织质证干什么!该证据也并未产生法律后果,并未获利,且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把该证据撤回来就行了,知错就改,不要纠缠。
2010-01-04 20:17:41
关键要看你们第一笔交易的实际付款人是谁:如果查明第一笔交易的实际付款账号对方公司账号,则第一份合同应当视为对方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合同,该次争议还应定性为民事纠纷;如果查明第一笔交易的实际付款账号是经办人个人账号或以现钞方式支付,则可将前后交易行为相联系,以刑事案件定性,您可以对方实际经办人等涉嫌触犯《刑法》第224条、构成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0-01-05 11:2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