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本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该公司从本公司采购一批货物,当时我们签订合同时,他给我盖了他们公司的公章(后来得知,此公章是他自己伪造的),该合同履行完毕后,他又从本公司采购了一批货物,由于经过一次合作彼此比较信任,就没有再签合同,但是之后他们一直没有付款,情急之下,本公司就用他原来给我签的那个合同PS了一份合同,现在我们用这份PS的合同和他们走法律程序,能够胜诉吗?另外除了这份合同之外,我还有他们收货人签字的收货单,欠条。 他们伪造公章在先,但是现在他们揪住我们造假合同这一点不放,怎么办? 在欠条上签字的人是挂靠在那个公司,以那个公司的名义跟卖方签的第一份合同,而且那个人伪造了他挂靠的那个公司的公章,他挂靠的那个公司会不会追究私刻公章的责任?如果追究的话追究谁的呢?卖方只是按照那个人第一次盖的公章PS了一个,算私刻公章罪吗?
1.签字的人虽然是挂靠那个公司的,但是你们不清楚这一事实,其行为对你们是有效的,属于表见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由那个公司承担。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他挂靠的那个公司会可能会追究其私刻公章的责任。 3.卖方是为了维权才进行的PS行为,没有犯罪的恶意,不构成私刻公章罪。
2010-01-05 13:32:48
有发货凭证即可,伪造合同无效。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2010-01-05 15: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