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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毁约拖欠代理费用?

咨询者 : fa112843 - 重庆     时间 : 2010-01-05 12:28:35    状态 : 已解决



我公司于一年之前和中华保险九龙坡支公司签订一份合作经营合同.合作期为2年,在和作没有到期的情况之下,保险公司单方面毁约解除合同.及拖欠代理费用5万余元.对方以没钱为由恶意拖欠.请求帮助.

  另外 6 位律师回答

苏村野   [山东]    15666310909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拖欠代理费是合同欠款,单方面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三方面诉求:1、主张支付欠款;2、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3、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2010-01-05 12:58:10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你们订立的合作经营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险公司单方面毁约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该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你有权要求支付拖欠代理费用5万余元,并赔偿你的经济损失。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法院会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2010-01-05 13:17:53

周泽高   [江西]    13767991248

委托律师依据合同到法院起诉。

2010-01-05 14:34:19

朱守侠   [上海]    15900582009

1、依实践来讲,中华保险公司不应该没有钱; 2、如果依据合同的约定,可以认定他们是单方违约,则你们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则你们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

2010-01-05 15:51:08

刘跃坤   [上海]    18201808898

不知合作经营合同的内容是否为保险销售代理,若是,不知你司是否具有保险兼业代理或者保险代理资质。否则,合作经营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你司只能主张赔偿损失,不能基于合同主张代理费。当然,无效合同也不存在解除的问题。

2010-01-14 23: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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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违约了。

2010-01-17 05: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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