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父亲带着一家人在南京上新河这边帮人种菜地,村里批了一块地给我们自己建了几间住宅房。后来菜地被收回,一家人也一直居住在此至今。村委会每年收取800元的地皮费,现在面临拆迁不知如何补偿,我们希望能在南京分到住房可以吗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房屋所有权应是你们的,但土地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你们应得到补偿,是否能分到住房要看南京的拆迁政策及你们具体的拆迁方案来确定。
2010-01-05 13:09:22
你的住宅已经获得批准了,你们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拆迁中属于被拆迁人,可以依法获得拆迁补偿,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你们依据上述规定是可以在南京分到住房的。
2010-01-05 13:2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