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0年10月买了世茂江滨花园二期瑞景湾1幢的房子,房子在11年6月交付,到11月7号还没办理房产证。世茂开发商说是办理产权证书的材料在9月28号以上交房产局,拿到受理单也是9月28号,由于中间国庆,大产权证办下来是10月10号。但是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写的是在9月30号前将房屋权属证书等交付给受买人,否则赔偿约定的违约金。从时间节点上看开发商明显违约,世茂解释说由于政府办事效率造成的,并且在9月28号以拿到受理单,并不违约。请问杭州仲裁委员,这是不是违约行为?开发商违约,难道是说政府国庆放假造成违约,开发商就不用付违约责任了吗?
开发商的行为属于违约,你有权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11-11-08 15:29:47
是违约行为,开发商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在法律上是站不住的。。 你可以要求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不给,可以提起诉讼。 如果有什么不清楚的问题,可以联系我,手机15168456779,或加我 QQ 2398490650,也许对你能够有所帮助 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柯荣明 律师 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408室
2011-11-10 22:3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