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同配偶发生感情上的不和,打算离婚,但是离婚的财产分割并不太明白,请教律师帮我解答,我是11年7月办理结婚证的,6月在父母的辅助下,买了一套100方左右的套间,借了配偶父母的6万,自己按揭银行12万,按揭人是自己的名字,其他都是自己父母支付,想请教,要分割财产给配偶吗?
如果是婚前购买落你一人名字的属于你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房产,但应偿还配偶父母出的钱,婚后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平均分割。 如果属于共同财产的,一般要平均分割房产,由法院拍卖房产后先扣除共同债务再平分。或共同还债后由获得房产方补给对方剩余的一半。 如需法律帮助,可以与我联系,帮你进一步分析解决。 邹律师 13715261454
2011-11-08 18:20:58
具体您可以参考下面法律观点: 1,离婚有协商和起诉两种方法,若协商不成只能起诉。起诉要到被告户口地的人民法院。 2,若一方在深圳住满一年,可以在深圳办理离婚。 3,若双方都同意,可以办理速裁,半个月左右就可以办好。 4,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2岁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给母亲抚养。 没有扶养孩子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是一方收入的20-30%。 5,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011-11-08 21:05:34
你好!房屋属于你个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配偶父母6万元作为债权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011-11-08 22:0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