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本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该公司从本公司采购一批货物,当时我们签订合同时,他给我盖了他们公司的公章(后来得知,此公章是他自己伪造的),该合同履行完毕后,他又从本公司采购了一批货物,由于经过一次合作彼此比较信任,就没有再签合同,但是之后他们一直没有付款,情急之下,本公司就用他原来给我签的那个合同PS了一份合同,现在我们用这份PS的合同和他们走法律程序,能够胜诉吗?另外除了这份合同之外,我还有他们收货人签字的收货单,欠条。 这份PS的合同怎样才能从法院撤回来呢? 我们向法院提供了PS的合同,我们可以向法院要求撤回。但是法院在质证的时候已经把我们提供的假合同传真给了被告,被告否认这份合同是真的,那么被告会不会采取对我们不利的措施呢?这一点我很担心(被告是从我们公司采购的那个人挂靠的一个大公司)
被告只是收到了你PS的传真件,单凭这一点任何单位、任何人都无权追究你的法律责任,因为只有被告手里有该证据的原件,才有权提出异议。法院不会单独追究你的责任的,只有被告要求追究你的责任时,法院才会考虑追究你的问题,但是被告没有证据的原件是无法控告你的,法院在现实中是不会把原件交给被告的,你应该及时从法院收回证据就是了,如果法院目前没有你的证据原件,就更好办了;如果法院有你的证据原件,你也有权收回来,法院是无权强制留下这份证据的。不要担心,没事的,尽快收回为好! 民事案件没有你想象的那么严格,法院主要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的,这个问题不是他们工作的重点,你谨慎处理就没事了。
2010-01-05 22:3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