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中山一楼盘准备买房已经交了购房定金1.5万元,并在“商品房认购书”上签了字。认购书要求一周内交首期的钱,但现在我不想要此房了,在未交首期前能否要求房地产公司把钱全额退回?电话咨询售楼员是不同意退回,我该怎么办?而且“商品房认购书”上说不按时交首期将没收全部定金.
如果你们的合同存在以下情形,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全部返还你的定金。 1.如果对方给写的收条标明是“订金”,而不是“定金”,这样对方收的1,5万元属于预付款,你有权要求全部返还给你。 2.如果你们订立的合同存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010-01-06 00:00:07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应从该认购书是否构成商品房预售合同来考虑,另外要看该定金是否是立约定金,这样从认购忆本身条款看,商品房预售合同尚未予签订,何来交首付?应是先签订正式合同,你才有交首付及如何交纳的义务。好好看看认购书,这很重要!
2010-01-06 07:25:50
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010-01-08 18: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