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我想咨询关于因租赁产生的纠纷。事件描述:有一块地,其中的一部分租给我用作厂房,已经租赁20多年了,合同还有7~8年到期,但前几天在我不知情的情况,这块地的另一部分租给了另一家企业,关键是另一家企业在租赁合同上把内路的面积也算进去了,这样就导致我只要跨出我厂房的门就到另一家单位的租赁地上,可能是东家的疏忽,与另一家签订合同时没考虑到我们的进出,现在的问题就是另一家手里拿着合同,不让我进出,让我另想办法,重新在别处开门。就这个问题,我有什么合法权益吗? 还是就只能重新凿墙开门? 感谢!
出租人与另一家企业签约时,由于不属于你的原因造成你对租赁物使用的障碍,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你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使租赁物恢复至原来的使用状态,或要求赔偿在他处开门造成你的损失。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你可以同时要求出租人给付违约金。
2010-01-06 10:38:12
另一家承租人不让你进出,让你另想办法,重新在别处开门,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你和他同样享有通行权,你们属于民法规定的相邻关系人,应该互相为通行提供便利,不能设置障碍,你可以依法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排除妨碍。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七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你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其停止侵权,要求其为你的通行提供便利。
2010-01-06 10:4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