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双方有争议的公共阳台筑围墙,种花草,被邻居强行拆除,是否侵犯我方物权?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发展商口头承诺给我使用公共阳台的面积,待我买下楼房后,却得不到发展商承诺的使用面积,我应该怎么办? 3.发展商将二楼的每套房子的价格升高,比三楼四楼的到要贵,目的是给二楼的屋主使用公共阳台,假如屋主得不到满足,应该怎么办?
1.阳台属于公共设施,你有使用的权利,种植的花草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对方强行拆除,侵犯了你的物权,你有权索赔,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开发商的行为属于违约,你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假如二楼的业主得不到阳台的使用权,开发商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解决阳台的使用问题,或者赔偿没有实际使用到阳台业主的损失。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10-01-06 14:20:56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10-01-08 18: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