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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精神赔偿?

咨询者 : fa111288 - 河北     时间 : 2011-11-10 10:38:11    状态 : 已解决



事情是这样的:我爸爸承揽修建了别人(李**)的房子,因为甲方没有按约定付清该付房款,我们没有给甲方交付钥匙,甲方随告到了我们的基层法院.法院在一审判决前曾下过两次裁定,都未达成执行。前不久法院突然通知说是他们要强制执行“先于执行”的裁定(此时一审判决以下,我们以在申诉期内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且中院以受理此案),在下达通知的第二天,我爸爸妈妈去了甲方房前,法院副院长宣布执行决定后,一名法警从我妈妈手中拿走了钥匙,随后无故将我爸爸和妈妈都背铐铐捕到县法院,直到下午5时许又不明不白的将二人解铐释放,我们对法院的这种随便铐捕公民的行为痛恨至极,并且我爸爸是第十六届人大代表,我妈妈并不是被告,也非案件当事人。 我想咨询是: 1、法院的先于执行有效吗?(加一点,修房子的钱是我爸爸贷款10万元垫付的)。 2、我们应该怎么办?具体应该走访那些机构、部门能有效地解决此事? 3、关于我妈妈的精神赔偿数额多少合适? 4、能否帮介绍一位能全程指导我们上诉的律师?

  最佳答案

陈晓云律师   [北京]    13810012526

1、要先予执行的,应有先予执行裁定书,如果未有的话,肯定违法。 如有先予执行裁定书的,也应属于违法,因为按法律规定,先予执行具有严格的条件,第一要根据当事人申请,另一方面只适用如下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还需要满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2、你们应该:(1)反诉对方违约,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2)就裁定申请复议,撤销裁定;(3)向人大反映等。 3、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要求,但法律并无统一规定,可先行要求,由法院依法认定,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上诉。

2011-11-10 10:44:29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闫建秋   [河北]    18932918019

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为之全面分析解答。

2011-11-10 11:17:45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1、法院的先于执行行为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先于执行只适用于下列案件,不使用工程建设的案子,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2、你们应该对对方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先于执行给你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到当地的人大或者政法委投诉解决。 3、法院的违法执法行为给你妈妈造成精神伤害,可以主张10万元左右的精神赔偿金。 4.如需要,请联系我,我可以全程指导你们办理诉讼的事宜。

2011-11-10 11: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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