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合同上注明甲方尽量在2010年1月1日安排正式营业,甲方有权调整商场营业时间。 可是我在签合同的时候商场人员说商场12月份试业,1月1日正式营业。但到现在商场还没能营业,也没有明确的营业时间。只是说营业时间会提前3天通知。 这样我能解除合同吗?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解除合同当然是你的权利,但仅从开业时间上合同约定的不明确,是无法认定对方违约的,若合同其他条款违约可以利用,否则,就看是否有违约责任的约定了,若没有,你解约就是。
2010-01-06 20:51:58
对方没有按照承诺的内容履行合同,即2010年1月1日安排正式营业,致使你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你依法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方的行为属于上述规定第四项的情形,故你依法有权解除合同。
2010-01-06 20:5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