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7月我在一家民营企业签订了一份3年的劳动合同(没有设立违约金,有些内容上也没有写字)~~!工作期间我们经常强制性的加班,公司制定每天加班要到18:30后才算班费,加班费只以当天的工资除8乘以加班小时来计算(无论节假日都以此计,没有几倍之说),我现在想提出辞职,但公司要求签订3年的合同要提出辞呈后3个月在可以办理离职。我该怎么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1.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你们每天超过8小时的工作时间都属于加班时间,公司应该依法支付你们加班费,法律依据是《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公司要求签订3年的合同要提出辞呈后3个月在可以办理离职,这也是违法的,因为作为劳动者,公司存在拖欠加班费(即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你们随时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公司的同意,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劳动者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10-01-07 00: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