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后支付的各种费用,给原告生活带来经济困难,请求被告离婚时退回相应礼金数额。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8 月通过QQ网络聊天相识,原告与被告及家人多次接触,双方相恋并确定恋爱关系,在被告姑姑及家人协商下支付了5万礼金,进行订婚仪式,并于2009年12月登记结婚前给付了一定数额的下礼费用大约2万元, 目前无子女。 结婚前及婚后一年多感情尚好,因被告有上网、看电视恶习,原告曾多次说明准备怀孕和怀孕期间少上或不上,对被告屡说不改,于2011年5月被告因洗衣深浅颜色染色事情,双方发生争吵,由被告姐姐接回娘家,原告为维系婚姻关系,其家人及亲属曾多次(8次以上)劝说,至今明确说出不返回原告意愿。被告称与原告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由,拒绝回原告住所。并经过双方村委会调解,效果仍不佳。 就原告父母而言,一是由于年岁已高,目前支付的各种费用花费其全部心血,严重影响到其日后生计;二是原告虽年轻,但短期内赚到7万数额的收入不现实,这就相应的使原告有形或无形的丧失了部分今后再次成家立业的机会,于情于理被告应退回原告给付的各种费用。
1、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如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法院可据此判离。 2、已登记并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般不用退彩礼,但男方能证明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除外。
2011-11-11 14:10:59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前给付彩礼后导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要求返还全部或部分彩礼。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11-11-11 1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