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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员对交通事故负全责,能否认定其受伤为工伤??

咨询者 : zhang24lawer - 北京     时间 : 2010-01-07 22:34:36    状态 : 已解决



我于2007年1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3的劳动合同。半年后,我驾车为公司送货途中,因车速较快,在避让行人时,汽车翻入河谷,造成我多处受伤,经签订,构成三级伤残,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我对该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公司据此认为我“自作自受”,说没有向我追究汽车损失已经给我很大面子,故一直不同意对我按工伤处理。请问:我所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补充问题:首先要感谢各位律师的回答,我想知道的更加具体些,例如不构成或构成的具体依据!!望解答!!

  最佳答案

周福旭律师   [辽宁]    13897956789

1996年8月原劳动部发布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该办法第八条(九)项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00年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第150号)指出: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至此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2004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四条(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去掉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职工因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前置条件——“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这样的规定既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无责任补偿原则,同时也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出台前,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立法的一大进步。   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造成职工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于2004年1月1日,《道路安全法》生效于2004年5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在前,《道路安全法》实施在后,《工伤保险条例》在立法中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时,《道路安全法》还未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能是当时唯一规范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该法调整范畴,因此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次,虽然《道路安全法》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分离出来,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再将无证驾驶机动车等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列入治安处罚范畴,但《工伤保险条例》将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为不能认定为工伤时,仍然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包含了无证驾驶车辆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只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后,这是《工伤保险条例》未及时进行修改的问题,而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国家是持肯定态度的,依据是《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换言之,有其他法律、法规对某类治安管理行为进行专门立法的,依照该法处理。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将部分治安管理行为纳入其调整范畴,还存在没有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的其他治安管理行为。这一部分治安管理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职工无证驾驶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此而造成伤亡的不宜认定为工伤。   职工无证驾驶不能认定为工伤,必须以其违反《道路安全法》为前提。也是说,职工只有在既有无证驾驶的事实、又有应属《道路安全法》调整对象的情形下造成伤亡的才不能认定为工伤。简单说就是职工无证驾驶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属于交通事故。例如,职工在非《道路安全法》所称道路上因无证驾驶发生伤亡事故的,则宜认定为工伤。因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该规定如前所述并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有充分证据确认行为人无证驾驶和其行为属于《道路安全法》调整对象情形下,根据《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直接确认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职工无证驾驶造成伤亡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2010-01-07 22:41:07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牛国荣   [北京]    15810115959

应该属于工伤,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即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三要素。

2010-01-07 22:33:37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你的情况构成工伤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你驾车在送货途中发生的伤害事件,对于你来说属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符合上述第一项的规定。绝非公司说的是你“自作自受”,这种说法是很不负责任的,你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受的伤,公司属于受益人,而且你也是为了避让行人、减轻损失才这样做的,在实践中,工伤是不区分责任的,只看结果和发生的场合,只要是发生在工作过程中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条件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2010-01-07 22: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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