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我父亲病重之际将他的所有的相邻的两套住房分别赠与给我和我的妹妹,其中大套302室归我,小套303室归我妹妹,并经公证机关进行了公正,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同年10月初父亲去世后,妹妹持公证书到有关部门准备将302室办到她的名下,原来,公证书将302室、303室弄颠倒了。对这份有误的公证文书,我该怎么办?
周律师解答如下: 2006年7月1日起新施行的《公正程序规则》第61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再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公正之日起一年内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关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根据此条的规定,你有权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关提出要求复查的申请,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证机关在收到你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发给你。如果你对公正机构的复查决定有异议,你可以向地方公正协会投诉;如果你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话,你可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网站对答案正确与否应当进行一下审查,才为合适一些!
2010-01-07 23:0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