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是2009年九月二日,与农村达成协议,期限十五年,用于搭建经营,也可属于临时建筑,搭棚的。需要填大量的土,动工期间建设局没有来制止,建筑成后,不到半年的时间,收到国土局的通知,说我们没有土地使用权,便罚款,我们找到了律师,帮我们上诉,由于我们的理由充分,便撤销了,这事过后,差不多半年的时间,又收到建设局的通知,说我们违法建筑,(像这类的建筑,这一带都有好十几家,为何他们没有收到通知,只有我们),又请律师帮我们上诉,结果我们给予的理由及问题没有正面作答,只是一句(擅自在规划内建筑是违法的)我们有证明是2010年10月6日,国土局与房东达成协议,把土地卖了。所以这样的话,我们算违法吗?就因为这样,所以在当地的律师都把我们给推掉了,没有人敢接我们的案子,难道法律不是正公的吗?就因为是政府不敢得罪?想请求您给点意见,看我们还有没有得打下去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