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东莞一家日资厂工作近5年,现在公司以经济不景气,进行公司组织架构变动,可实际人员并未减少,只是各个主管将自己欣赏的人全部提拔,不喜欢的人或暂无利用价值的人就变相降职.甚至还有一部分人进行升职,我认为此种行为以经济不景气为由并不能成立.例:组织架构变动前为系长,负责整个系的工作,变动后为系长2,无任何权力,做的工作是原来普通职员所做的事情.即变更后的职务及实际职权与原所签订合同不一致,现公司又要求我们再签订一份合同以外的协议,请问我们是否可以拒绝签署,这样是否合法?若申请劳动仲裁是否有胜算.之前公司若要降职或是调动工作岗位,都会找当事人谈话,若不同意变更的,公司就会以相当于辞退的形式给予赔偿,前后不一致的做法是否可行?以上至急,烦请给予答复.谢谢!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调整职位,若与劳动合同相应职位描述不一致,公司应通过另签订协议以求得双方协商一致,因此,合同以外的这份协议,你当然可以不签署,公司就会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之不过其支付补偿金罢了,此前公司采取的就是此种形式。公司从形式上是合法的,签与不签还在于你,若强逼签署就是不合法了,只有公司存在不合法的事由,提起劳动仲裁才会有胜算!
2010-01-08 16:17:31
公司变相降职属于违约行为,逼迫劳动者解除合同,也属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可以依法获得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10-01-08 18: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