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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合同?

咨询者 : fa113130 - 湖北     时间 : 2010-01-09 10:59:22    状态 : 已解决



我们与一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承包甲方一个住宅小区商品房包工包料工程,工程经过议标形式议价包干单价订立合同,合同订立工期为8个月,开工日期订立在2009年2月3日左右,图纸已经交给我们一份,但至今为止,他们以各种理由延期开工日期,请问,我公司现在该怎么办?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对方延期开工属于违约行为,你们目前有两种选择权: 1.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尽快开工,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你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方属于属于上述规定第(四)项的情形,故你方有权解除合同。

2010-01-09 11:16:19

刘军   [湖北]    13093238219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方延期开工属于违约行为,你们目前有两种选择权: 1、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你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故你方有权解除合同。

2010-01-09 18: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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