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之前在一家合资企业工作,工作时间为:8:30上班,17:30下班,由于工作的问题,不能准时下班,经常超时工作,但从来没人拿过加班费,2010年中我因为精力不足以应付长期劳累的工作而辞职,现在公司给在职的员工补发2009年和2010的加班费,请问我的加班费能索回吗?以何种途径索回?
1,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站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2011-11-15 06:26:15
如果时效没有过,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与原公司协商解决。
2011-11-15 10:57:21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索要。
2011-11-16 14: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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