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到一份裁决申请书内容如下: 申请人依据经朝拆许字(2006)第294号拆迁许可批准(搬迁期限为2007年03月04日至2007年04月13日),在朝阳区五里沟地区进行拆迁。 本次拆迁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的规定,实行货币补偿。 被申请人xxx居住在朝阳区五里沟xx号,属拆迁范围内,有正式房屋建筑面积98.4平方米,在册人口为4人,实际居住人口4人,宅基地合法使用人xxx;共居住人口主xxx、妻xxx、子xxx、表弟xxx。 申请人委托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中心对xxx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685223元,加上拆迁补助费2318,xxx可得到拆迁补偿补助687541元。 在公告规定搬迁期限内被申请人xxx提出补偿款少,不够买房的。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现搬迁期限已过,xxx因为自己的原因未能完成搬迁。 为加快工程进度,申请人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特向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申请仲裁。 以上就是裁决书的内容,同时我有几个疑问: 第一、我们是农民户口,生活在农村,现在土地都被争回,主要经济来源依靠房屋出租。房屋被占我们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我们可否进行要求补偿。 第二、他上面说本次拆迁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但我们是农民户口,也要依据此规定???我家在女人街附近 此致 提问人:劳苦大众 2008.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