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下房产方面的案件。我一个关于公房购买的案件,房子已经买了10年了,是通过房管局一步步审批后发给了房产证的。但是,10年后,房管局因为中院的一纸行政终审判决(案件是我和我家一亲戚之间的纠纷)而取消我的房产证,并同时将该套房屋恢复为10年前的公房状态。我在中院将判决下发时便表示了疑义,并一直在对该次判决进行申诉。但是,包括中院和检察院在内的机构都以“对方会来吵,会影响我们办公”之类的原因而不予立案。现在房产局方面说只能返还我们10年前的购房款7000多元。而不予赔偿我这10年间的房屋升值部分。 我想请教两部分的问题。第一,我的案件申诉照此情况,还应该找哪些部门?因为在中院的行政终审裁决前的三场官司,均以我和房管局胜诉为结果,而行政终审的裁决明显有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部分。所以,我认为行政终审的裁决是有错误的。 第二,我的这套房屋是否有权利要求取得赔偿?首先,我当初的购买行为是合法的,是通过正常途径,一步步接受房管局审批所取得的房产证。法律行政终审现在认为由于房产购买没有亲戚的签字,属于不合法的行为,而且房管局现在要依照法院的裁决来撤消我的房产证,那么房管局在操作流程方面是出现了错误的。毕竟我作为购房者是按照房管局的流程来提供材料的。房管局既然有了错误,是否有承担赔偿的责任和义务?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