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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出租糾紛?

咨询者 : fa113244 - 上海     时间 : 2010-01-11 10:42:37    状态 : 已解决



我於2008年12月131號簽了一年的房屋租憑合同! 於今年2009年12月31號合同期滿!原本想要續租,可最終沒有續租,於2010年10月向房東要求時間搬出,今年租憑合同並沒有簽,在搬家時候,房東要求我給於10天來的房間的耽擱時間並且是雙倍,但是卻不同意交還2個月的押金,並且立馬要求搬出! 請問一下,這樣的情況下,房東有權利不退還押金嗎?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高洁松   [北京]    13701153345

既然你们之间已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如合同中没有约定你的单方解除权或你现在的行为不符合解除的条件,同时也不能和出租方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则你单方不再承租的行为属于违约,此时,需要看合同中关于违约的条款,如合同中没有约定,则你仍应向出租方支付未履行期间的房屋租金,此外出租方无权扣留你的任何款项。

2010-01-11 11:46:21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你们原来的合同已经到期,2010年的合同没有签订,就没有新的合同来约束你的行为,所以房东要求你10天的双倍房租时没有法律依据的,你只需按照10天的正常房租支付给他就可以了。房东扣留你押金的行为是违法的,合同已经解除了,你没有任何违约的行为,你多住了10天的行为房东也没有表示反对,这不代表你违约。 你可以起诉房东返还押金。

2010-01-12 09: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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