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的补充协议里有:如果我们没有交清房款,开发商有权拒绝交房,既使超出合同指定的交房期限开发商也不构成违约.如果交清,交房时间相应顺延这么一条,现在一审法院驳回我们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的请求,判继续履行合同.上诉费还要我们自己出.我们现在实在是没办法也不想再拖下去(等法院的判决书等了半年,先后开了三次庭最后弄了一个这样的结果)消费者的权益就是这样被"保障"的吗,法院判决还没有生效前就把尾款汇给开发商,开发商一定给我们签协议书:内容是双方都放弃要对方赔付违约金的权利,既使延期拿到房产证也不能追纠开发商的责任,我们不签,开发商就不交房.真是没办法了,另外顺序履行规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条合同法能用在这件合同纠纷中吗?
你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10-01-12 0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