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男,就职于深圳国企,工作未满一年(5个月)24周岁,准备在2012年02月份回吉林结婚,女,工作于吉林,22周岁。 现在男方想请20天以上的假,该怎么请,依据那些相关规定,请专家解答,非常着急!!!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规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2、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年假与晚婚假是两回事: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规定: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3、当然,最好与公司说明以上法规,妥善安排休假。
2011-11-16 10:5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