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公司是2011-10-8日入职的,2011-11-15日发工资,发现工资与面试时4000说好四千块不一样,后询问人事部,试用期新员工工资是打八折发放的,还说之前与我提过了·可我马上反驳·没有这回事···· 我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下面是我的工资明细: 月薪:3,200(这是打了八折后的工资) 缺勤:722.58 应发小计:2,477.42 社保:170.46 实发工资:2,306.96
单位私自减少试用期工资的行为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你可以申请费用要回你的全额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011-11-16 12:22:50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处理。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011-11-16 16:3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