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我与秦某等共10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选举我为董事长兼总经理,并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2007年4月19日,公司召开了全体股东会议。除我外,其余9名股东(共占59%的股权)一致通过决议,将我主管的财物工作由秦某负责。我不服,认为自己为董事长兼总经理,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工作,即使意见不能统一,也似公司内部事务,故一直没有办理移交。但法院的判决却支持了秦某等9名股东要求我履行股东会议的请求,请问这是怎么回事?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不能主管公司的财务工作。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的领导,其职责具有组织、协调、代表的性质。董事长的权力在董事会职责范围之内,不管理公司的具体业务,一般也不进行个人决策,只在董事会开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时才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权。
2010-01-12 09:5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