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4年,文化站非法封存并变卖了我个人的合法财产,价值7万余元。问大律师:现在向法院提出经济赔偿,大致标点在多少?由于我的设备全部没收,被迫我无法继续开业,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问大律师:这一块损失,该这么赔偿?法律上有没有依据可查?请大律师详细解答。谢谢。
1.文化站在履行行政行为中侵犯了你的财产权利,给你造成了损失,你有权要求申请国家赔偿,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赔偿的具体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2010-01-13 17:4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