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99年进入该公司服务一直到现在.06年休了三个月产假,公司给了三个月的假期,但只支付了一个月的产假工资.现在2010年1月我辞工了已得到批准,月底到期我可否要求公司支付我06年的2个月的产假工资呢?如果可以,我该以什么样的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呢?
你可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要求单位支付拖欠你的2个月的产假工资。 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以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你应该获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以及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未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用人单位所属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
2010-01-13 2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