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99年5月21日进入该公司服务直到现在.2010年1月我申请辞工,月底辞工到期.公司是从2002年的3月份才开始为我购买相关养老保险.请问离职时我可否要求公司补交我1999年5月到2002年2月这段时间的相关养老保险费用呢,如果可以,我可通过什么途径申请呢?
你离职时可以要求公司补交自1999年5月到2002年2月这段时间的相关养老保险费用,你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的社保中心要求单位为你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因为公司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其法定的义务,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2010-01-13 23: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