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咨询


首页

已解决问题

待解决问题

  恳请律师指教?

咨询者 : fa113455 - 浙江     时间 : 2010-01-14 10:20:35    状态 : 已解决



甲欠我钱(甲2008年4月借的),我没有保全甲的住房,判决日期是2009年10月14日,但在2009年10月19日甲把自己价值10万左右的住房(不是唯一住房)抵押给乙,做了他项权证(甲与乙有否债务关系现不知道,可能串通好的,他项权证上写的是甲以价值10万住房抵押乙的20万借款,抵押时间为1年)。 请问:1、甲的抵押行为是否是恶意逃债,能否申请撤消,通过诉讼还是请执行庭裁定撤 消 ? 2、现甲的住房被执行庭查封,但抵押权人乙等到抵押权时间1年届满,是否还可以 申请继续抵押权并享受优先受偿权? (甲与乙的债务是否存在及是否清偿要搞 清楚很困难) 现在我一分钱没有拿到,更谈不上用钱开刀动心脏手术,恳请律师指教,谢谢。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李宪刚   [河北]    13393211062

石家庄律师13393211062: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010-01-14 11:31:38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甲方在判决后私自转移财产,致使你的债权无法实现是违法的,你有权申请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其返还财产,履行债务。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对方在明知道还没有偿还你的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房产抵押给他人,致使你不能实现债权,属于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第六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你有权要求法院追究其责任,纠正其行为。

2010-01-14 17:36:3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