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于离婚前办的信用卡(10年月8月)我并不知情,11年4月离婚民事调解书上明确注明双方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现公安机关打电话来说他所欠信用卡债务已在公安机关立案,说信用卡是在婚前办的属共同债务,请问我是否应该偿还,且在10年8月至离婚那段时间对方根本工作无收,一切开支都由我来支付
你前夫办理的信用卡你不知情,你们的财产约定是有效的,你没有义务偿还你前夫的债务,法律依据是《婚姻法》 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011-11-18 20:39:46
你负有偿还义务,然后持离婚民事调解书向对方追讨。 本人作为合同与债务追讨方面的专业律师,有丰富合同纠纷处理与债务追讨经验,可与我联系,助您维权!
2011-11-18 21:19:49
1、公安机关立案,表明你前夫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因你前夫办卡时你并不知情,因此,你不存在主观故意,不构成信用卡诈骗,公安机关不能以你前夫在婚内办卡为由要求你承担责任。 2、你前夫开卡透支,如未用于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他个人债务,应由他个人偿还,你不必偿还。你有证据表明“在10年8月至离婚那段时间对方根本工作无收,一切开支都由你来支付”的,能证明信用卡透支未用于共同生活,因此,你不必偿还。 3、法院制作的离婚调解书有效,信用卡的债务归你前夫偿还,与你无关。
2011-11-18 22:5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