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经济纠份,法院判决了,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10万元,还有就是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在问题是,这个判决认定有错误,本金应是8万元,执行有问题,被告早就交上了异议,现在也下达了民事裁定书。现在被告早就把10万元交到法院了。我想问一下,从判决生效到被告把钱交到法院的这段时间,被告还要支付利息吗?要交多少?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这是两个问题,第一,你的异议若被法院通过裁定书支持,本金就应是8万元;第二,判决书生效后,会有十天或三十天不等的履行期间,这期间你按有效判决履行是不构成迟延的,也就不用支付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若逾期你未予履行(包括支付给对方或交到法院),对方申请执行时主张相应的逾期利息,法院的执行部门执行时会执行该利息的。应按同期银行的贷款利息的双倍。
2010-01-14 15:24:31
判决书一般这样规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本金及利息若干元。则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至15日内,这15天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从15日后至你实际交钱之间的这段时间需要支付利息。
2010-01-14 16:4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