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与儿媳(丈夫亡),写了一份城中村拆迁房分配协议书,该村长在协议书上签了字。以后村上给儿媳分了房,也给公公的出嫁女儿分了房,意在照顾老人的后半生(女儿丈夫是外县人,女儿户口在村内,)公公女儿在抓所分新房号时,村长要走原来签过名的协议书把协议书上自己的签名抹掉。我以为,该协议书现已无效。理由是:公公把收藏的当初由三人签名的协议书同意让村长抹掉其名,按逻辑推理也就是自己也同意这份协议书由儿媳抹掉其名,现在儿媳也强烈要求抹掉自己的签名。所以从这份协议书的构件看,该协议书的主体不合格,是有争议的。以此我认为这份协议书是有问题的,是无效的。我的认为妥当否?请律师引用法律条文来裁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当时的协议书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协议,之后,任一方皆不能擅自更改,只有经各方协商一致,变更的协议效力才能及于原协议效力。这不是推理,而是所作的任何变更只有相关各方同意(合法的前提下),就是有效力的变更。
2010-01-14 17:01:33
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解除合同是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现在村长把自己的名字抹去,儿媳也同意把自己名字抹去,视为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这份协议已经不生效了。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010-01-14 17: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