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商场代表厂家销售东西,我刚进商场时,我的业务经理跟我说早上八点半上班,三点半下班,晚班是三点半上班到十点半,可当我真的进去商场工作时,商场却要我七点四十五分上班到三点半(有时会更迟),而晚班则是三点到不确定的时间(但不低于十点半),他们这样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吗? 补充:我们不管加班到什么时间那个商场都是不会给我们加班费的,完全属于免费支配我的时间
公司侵犯了你的劳动权益,你有权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你加班费,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拖欠你的劳动报酬的行为,你依法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010-01-14 20:27:55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010-01-22 19: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