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孩子今年10岁,在我县城里的一小学上学。11月16在学校上晨读3、4分钟之前,被同班同学推搡到墙上,造成左侧锁骨骨折,孩子当时疼痛难忍并有些昏迷,然后孩子在上晨读时告诉了跟班的语文老师,老师瞅了一眼之后没说什么,随后孩子在疼也没敢告诉老师,这位老师并且体罚孩子去打扫教室,让孩子去拿笤帚和拖把,就这样孩子给别的老师也没敢说,坚持了一早上。可想而知,孩子对老师有多么的害怕和恐惧,老师平时对孩子的教育有多么的严厉啊,严厉的不敢让人想象。放学回家后,孩子才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我。我下午带孩子去了医院,经拍片子证实孩子左侧锁骨骨折。随后我到学校见了早读时的老师,老师死不认账,说孩子没给他说,而且也没表现出痛苦的表情,还说孩子不怎么爱学习,不行就让转校,拍桌子叫喊,并且说死了人也就是那么个事,我反而被骂了一通。昨天到今天为止,除了昨天下午孩子的班主任打电话叫办请假,还说不办就不要孩子了之外,学校再没人过问孩子的病情。请问律师,学校有没有责任,我们该如何维权?如果打官司,我们能不能赢,有没有免费的律师?我们能花多少钱可以打赢这场官司?有没有简单有效的办法解决?说实话,我的目的不是要告学校,我只是对孩子语文老师这种没有爱心、良心、职业道德的行为非常生气,让他给我们道歉。同时也想让相关部门好好了解此事背后隐藏的一个社会现象,那就是个别势力教师看不起务工子弟,这样的教师对务工子弟的恶劣态度和不良行为,直接影响农民工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谢谢!
进程务工子弟的权益属于弱势群体,更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学校对你孩子有监护的义务,发生了伤害的情况可以由学校和伤人的孩子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2011-11-19 16:20:39
你好 ,根据你说的情况学校是有责任的,因为你孩子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学校是有明显过错,不但没有及时救治,反而推卸责任,协商不成那么就只能向法院起诉。现在关键就是我们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孩子是在学校受伤的,只要有这个证据那么这样的案子从法律上分析胜诉是没问题的,至于花费就要看最终计算的赔偿数额,建议带你孩子去做个伤残鉴定,伤残赔偿金也是一笔不小的数额。简单的办法就是协商,能协商解决省时省力,但是需要双方配合,一旦学校不协商,那么你也只能向法院起诉。
2011-11-19 21: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