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于2008年1月20日在贵阳与几个不曾相识的人饮酒后谇死在一个与回住处相反方向两三公里的地方,请问现在还有什么法律途径可以解决吗?(其实我们一直都认为是他杀,但花几仟元搞的法医签定只是一个高空坠落致死。因为我们太了解他了:一是他对贵阳太熟悉了,不会走错方向的;二是当时我们对他们饮酒当事人的了解时与我们掌握的情况说法不一;三是他当时同去的唯一个同学是先行离开将其留下与几个他之前根本不认识的人一起;四是当晚出事后他的同学也没打过他的电话清问他的情况,因为他们俩个是住在一起的。)
1.你们应该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这几个嫌疑人进行侦查,如果有犯罪行为的话,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2.另一方面,你们可以追究请客喝酒的人和在一起喝酒的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即使他们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应该赔偿你弟弟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你弟弟可以获得死亡赔偿金是(根据贵州省的标准):11758.76元X20年=235172元。 丧葬费:2050.17元X6个月=12301.02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你父母的年龄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计算。
2010-01-14 22:57:36
李向玉律师13628552882回复: 你可以把当时饮酒在场的几个人作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 刑事问题只有公安立案才有可能去解决问题,从你所提的材料中看并不能看 出有刑事问题。
2010-01-21 17:0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