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我爷爷祖屋被政府征用,得到100平方的补偿地,另外购买了100平方,2块地是想连的。买地钱是我父亲出的。讲明是邦我父亲买的。爷爷的房子早一年建造落成,我父亲的房子迟一年。2屋同为一张建筑许可证,上面写着爷爷的名字,2屋皆没有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因当年我母在盖房子后没有钱再去办证。现在爷爷死了。父亲也死了。父亲的其他4兄弟只想让我们家得到4分之一。认为2块地都是爷爷的名字。我认为我家们应该得回我父亲盖的那间,同时我父亲作为爷爷的儿子,也有份得爷爷那间的5分之1。想知道是不是这样。
1.你父亲建的那间房虽然写着你爷爷的名字,但是属于你父亲的个人财产,不是你爷爷的遗产,其他人无权要求继承。另外一间属于你爷爷的遗产,所有继承人平均分割,你父亲可以分得五分之一的份额。 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建筑许可证上的名字并不代表产权,你父亲有权要求对其进行确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规定: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010-01-15 16:5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