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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不执行怎么办??

咨询者 : sikuai - 湖北     时间 : 2010-01-15 15:57:26    状态 : 已解决



交通案件胜诉,事故地安徽省繁昌县法院委托被告地安徽省铜陵县法院执行,铜陵县法院一直拖着不给执行 我们应该怎么办? 回答着请仔细说明下 向上级法院反映 怎么反映(申请\起诉\写群众信)?要提交那些材料? 铜陵县上级法院我也不知道!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苏村野   [山东]    15666310909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如果执行案件立案后已过六个月,应向上一级法院反映,申请由上一级法院提案执行或由上一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亦可同时写材料给铜陵县法院院长(适逢年末,人员变动,有利亦有不利)。具体材料可将案件情况及执行过程中的一些情况发至我的邮箱:sucunyelawyer@163.com,可代写材料,需要哪些材料作为证据,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铜陵县上级法院是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01-15 16:22:18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请参照下列执行的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履行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2010-01-15 16: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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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可以代理,电话13093227232

2010-01-20 17: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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