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外语学校已经一个半月了,试用合同上写的试用期是3个月。我觉得工作压力太大工资太低,就提出了辞职。但是校长说我刚来的时候不会讲课,现在他们刚把我培训出来了我就走,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自私的表现。而且我走了再换别的老师对学生影响不好学校没法向家长交代,他们会流失很多学生。不但没有工资,还让我把在试用期期间参加的两次学校组织的培训的费用交给他们才能走。我应该交吗?他们违法了吗?我有权要回我的工资吗?我应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不需交培训费,你有权要回你的工资。
2011-11-21 07:35:20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2011-11-22 10: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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