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去世,留有住房补贴未领取。 我母与兄弟姐妹5人在做财产继承公证之前,我母出具书面证明,表示只领取部分金额,按照商议分配财产。 公证时我兄妹5人放弃继承,由我母一人继承,委托三女领取。 但住房补贴领取分配后,我母以三女未履行委托合同将三女诉至法庭,要求全部继承财产。 请问在以书面证明为前提签署的公证,由于我母违背其证明,此公证可否撤销?
公证不可以撤销,如果是附条件的遗产分配,如果所附条件不成就那就不能按分配协议履行。
2011-11-22 14:54:09
不可以,原来的继承是经过公证的,你母亲必须经过公证撤销,这种方式是无法撤销遗嘱的。
2011-11-22 12: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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