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多次强抢集体用地者 乙某:村民,砍其果树者 英德某农村,多年来,甲某多次强占土地,引起多次纠纷,镇政府多次出面调解(有调解书),仍末成功调解,甲某在没有跟村签定任何出租合约情况下,继续强行在集体土地上种上桔子树。经村委会决定,集体用地不能被个人强占,镇政府无法保护自己的土地,只能自己砍其果树,以保集体用地。 乙某应村委会的要求,砍其种值在村土地上的50多颗桔子树。 英德公安局刑警支队以乙某破坏生产罪的罪名,捉了村内三人。 本应当地派出所处理此问题,但听闻,甲某认识某英德公安局刑警支队的人员,由英德公安局刑警支队捉了村内三人,被刑警支队人员打了一顿,乙某一力承担些这些责任。 乙某从2010年1月5日到2010年1月17日,仍末放出来。 按物价局打出来的价格,50多颗桔子树,需赔偿7500元,乙某同意,村委会也同意。但甲某提出全村人每人需签名一致通过,同意此地为甲某所有。 甲某继续强抢土地……查其土地证,其非此地的1966年土地证,据说,去了英德公安后,此证上有新鲜的涂改字迹。 甲某继续强抢土地……并末受到任何惩罚。 乙某因集体事仍在监狱,今天已是第11天,听说以破坏生产罪,判刑坐牢2年至3年。 请各位大哥分析此事,我兄弟乙某破坏生产罪罪名是否成立,会不会坐牢?甲某是否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该怎做?
1.甲某在没有跟村签定任何出租合约情况下,继续强行在集体土地上种上桔子树的违法行为在先,乙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这样做的,虽然行为失当,但不至于构成犯罪。 乙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罪,因为其不符合破坏生产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该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罪的的个人主观目的是“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乙某的目的不是为了泄私愤,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不构成该罪。 2.甲某在没有跟村签定任何出租合约情况下,继续强行在集体土地上种上桔子树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其他村民的物权,村民可以起诉要求保护物权,返还土地,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二条 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规定: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规定: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规定: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2010-01-17 09:38:30